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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刑罚的作用

2018年6月26日  深圳P2P律师   http://www.gdymls.com/
 加重刑罚的作用

  有众多中国学者参与、经过反复斟酌的刑法第七修正案草案已经正式进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议程。新华社在报道这一新闻时称:“本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进一步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其中,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上限从5年提高到10年。
  同一天,新华社还报道了海南省文昌市委书记谢明中腐败案。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谢明中受贿折合人民币1800万多元,尚有折合人民币800万多元的巨财产来源不明。海南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谢明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谢明中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像许多贪污受贿的官员一样,谢明中或许对法律知之不多,但他一定明白,贪腐达到如此庞大的数额,存在着判处死刑的危险。数额越大,距离断头台就越近;明知贪污受贿是犯罪行为,轻则可能带来牢狱之灾,重则将受到死刑的极端惩罚,那么,谢明中们为何冒着杀头的危险,去获取不义之财呢?从法律的角度判断,一个贪官冒险敛财的过程,就是与国家博弈的过程,谁将在这场博弈中战胜对手,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抑或相反,完全取决于彼此的手段。如同任何一项冒险行为,冒险者事前一定会加以分析判断,当收益大过风险时,铤而走险就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刑法是遏制犯罪的最后手段,而且我们也必须承认,刑法对潜在的犯罪行为确实具有威慑性。但是,刑法绝不是万能的,古今中外的历史早就证明了这个道理。一般而言,通过大量增加罪名、大幅度提高刑罚的力度,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就是希望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事实证明,这是一个天真的愿望,否则,就不会或者很少出现包括贪污受贿在内的犯罪行为。
  按照中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就可以判处死刑。而谢明中的涉案总额达2600多万元人民币(不明来源的财产基本也属于贪腐而来),这表明,仅仅依靠刑法的威慑力,根本不足以遏制贪官们深不见底的欲望,贪污受贿数百上千万元的惊天大案在中国屡见不鲜,就是最好的注解。
  在当今大部分国家已经废除或者实际不适用死刑以及趋向轻刑化的大背景下,我们不得不指出,中国现行刑法仍是世界上最为严厉的刑法之一,仅仅在经济犯罪方面,就有16个死刑罪名,而有期徒刑的判罚之重,远在各国之上。即便如此,立法者仍然不断地试图对刑法进行加码,而甚少考虑建构以分权制衡为基础的宪政制度,从根本上堵住官员们腐败的后门。。
  一直以来,重事后打击轻事前预防,是中国反腐败的最大误区。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包括出自各个部门与反腐败有关的规定五花八门,刑法又极其严苛,但收效甚微。其中的根本问题,是缺乏能够真正遏制官员腐败的核心制度,包括公共财政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等等。
  由于中国没有公共财政制度,财政支配权首先控制在各级党委和政府手中,虽然也例行公事地编制财政预算,提交给人大代表审议,但基本流于形式,人大从未形成对财政的实际控制地位;当党委、政府等各部门根据预算获得财政拨款后,财政权又被分解到一个个部门手中。这种部门财政体制带来的不利后果,是各级党政领导依据权力大小,分别掌控一定的财政权,甚至还有与职务挂钩的省长、市长经费,至于领导能够批示动用的各种名目繁多的专项经费,更是无从监控,领导一个批示就可以动用上千万元。
  官员们手握财政权,并且缺少必要的监控机制,注定腐败不可避免。
  另一方面,学界呼吁了多年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却被认为“牵涉面过大”、“不符合中国国情”,千呼万呼不出来。这实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一项在各国被反复证明行之有效的能够让公共官员透明的监督制度,为什么在中国会遭遇“水土不服”的尴尬呢?

文章来源:深圳P2P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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